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全市各类经营者(jīngyíngzhě)及房屋所有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shěng)、市工作部署,全面筑牢消防安全防线,进一步规范市场(guīfànshìchǎng)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现对全市无照经营行为有关(yǒuguān)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请未办理营业执照的(de)经营者,立即主动(zhǔdòng)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尽快(jǐnkuài)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然(réngrán)非法从事(cóngshì)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guǎnlǐtiáolì)》、《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请房屋所有人勿将房屋出租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根据(gēnj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míngzhī)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tiáojiàn)的(de),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严禁(yánjìn)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禁止将存在(cúnzài)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
三、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和房屋(fángwū)所有人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jījíkāizhǎn)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及房屋管理,对告诫后仍不整改的(de)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cháchǔ)。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qúnzhòng)积极向(xiàng)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线索,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鞍山市市场(shìchǎng)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类经营者(jīngyíngzhě)及房屋所有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shěng)、市工作部署,全面筑牢消防安全防线,进一步规范市场(guīfànshìchǎng)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现对全市无照经营行为有关(yǒuguān)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请未办理营业执照的(de)经营者,立即主动(zhǔdòng)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尽快(jǐnkuài)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然(réngrán)非法从事(cóngshì)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guǎnlǐtiáolì)》、《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请房屋所有人勿将房屋出租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根据(gēnj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míngzhī)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tiáojiàn)的(de),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严禁(yánjìn)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禁止将存在(cúnzài)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
三、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和房屋(fángwū)所有人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jījíkāizhǎn)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及房屋管理,对告诫后仍不整改的(de)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cháchǔ)。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qúnzhòng)积极向(xiàng)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线索,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鞍山市市场(shìchǎng)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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